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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中法官枉法的各種表現

法官曲解了法律: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嚴重的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為。違反事實和法律枉法的具體方式有很多,有的是故意偽造、收集證據材料;有的引誘、賄賂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篡改或銷毀證據材料;有的故意歪曲對法律的理解,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壹下。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上主要是從事民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枉法,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事實和法律,是壹種變態的判斷,但仍執意要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玩忽職守,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法官的枉法行為被認定為:

1,故意違背事實。

2.故意違反法律。

3.司法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必然導致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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