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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中的幫派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壹般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壹)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人數比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比較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

(三)以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強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的;

(4)在壹定區域或行業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第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和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犯罪予以處罰。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被誘騙、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理。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獨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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