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清白的;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內的,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數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經對方催告,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3.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在通知到達對方時通知對方合同解除。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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