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只能主張物質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償;喪葬費。同時排除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贍養費、精神損失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和數額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如果想獲得死亡賠償金,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只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撫養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情況下,受害方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五十五條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上一篇:《民法典》第585條關於違約金的規定下一篇:有什麽證據證明惡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