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機械弓箭器械,如弩(又稱機械弩、弩機),是壹種殺傷力很強的器械,屬於國家嚴格控制的物品。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旅館管理的通知》。
第壹,各級公安機關要把弩納入治安管理範圍,加強管理。
要掌握弩的生產、銷售、進口和經營活動,監督制造、銷售、進口和使用弩的企業和單位落實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中的安全防範措施,實行規範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防止弩丟失、被盜、被搶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擴展數據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非機械弓箭器材(反曲弓、復合弓)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範疇,制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等環節無需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而機械弓箭器械,如弩(又稱機械弩、弩機),是壹種殺傷力很強的器械,屬於國家嚴格控制的物品。
1999年,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槍支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第1646號),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將弩納入治安管理範圍,切實加強相關管理工作。
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了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弩的行政許可。因此,弩的使用僅限於競技弩射活動、商業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等特殊需要。單位或者個人因商業活動需要,不得購買和使用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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