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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麽證據證明惡意串通?

法律分析

1.惡意串通首先需要雙方都有傷害第三方的惡意。惡意是相對於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壹行為會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故意為之。雙方或者壹方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的,不構成惡意。

2.惡意串通需要參與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串通。這首先意味著當事人具有相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同樣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協議,或者壹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另壹方或者其他當事人明知故犯,以默示方式接受。第二,當事人相互合作或共同實施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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