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壹種方法,是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判決和上訴都已經二審宣判,沒有上訴的高院必須核準,但必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後,可以在10日上訴期限內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的死刑命令,全部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接到命令後七日以內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壹)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二)終局的;(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由高級人民法院宣告緩刑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