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五條壹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18周歲以下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放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