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日期不計算在刑期內。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應當執行有期徒刑,羈押之日不計入刑期。
終身監禁不同於無限期監禁。是絕對刑,即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對刑事處罰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期刑是壹種相對宣告刑。作出判決時,只宣布罪名,不宣布某個刑期(絕對無限刑),或者只宣布最短和最長的刑期(相對無限刑)。根據罪犯入監後的表現,由劊子手決定何時釋放。我國刑法不采用這壹制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