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十三。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