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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發展的邊界之外不能建什麽

法律分析:為了應對城市發展的不確定性,在城市集中建設區以外劃定的地理空間,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進行開發和集中。在不突破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規模的前提下,可在城市彈性發展範圍內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相應減少城市集中建設區規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詳細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與保護格局、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控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數量要求、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土地範圍,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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