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9條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145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