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統治階級國家意誌的體現。
法律(1)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反映了社會的客觀需要。
(2)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誌的簡單相加。
法律的特征:
國家意誌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後才能形成的規範。
國家強制
法律具有普遍遵守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效力。
標準的
法律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1)具有能為人們提供壹種行為模式和標準的屬性(共性)。
(2)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利益取向)。
明確的公開性和普遍約束力。
法律是明確的、普遍適用的規範;
(1)明確的內容使人能夠預測行為的法律後果。
(2)普遍適用於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及其活動。
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