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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沖突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又稱限制競業、避免競業和避免競業。中國法律中的“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限制和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壹定期限內在業務競爭單位兼職,限制和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從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者任職,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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