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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制高消費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限制高消費是指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限制失信人超過自己正常消費的消費,這種消費近乎奢侈浪費,接近高檔消費。包括不能坐高鐵、飛機等。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二等艙以上艙位、火車、輪船軟臥;(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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