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停業的情形: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被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措施,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是法院首次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
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從事其他行政許可活動的,稱為停業,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另壹方面,終止營業是指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被許可人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終止,壹般可分為主動申請停業和被動停業兩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