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以英國刑法為基礎。這個制度最初是由習慣和習慣法構成的,後來經過幾代法官的擴展。
根據1867號憲法,加拿大國會擁有對刑法的唯壹立法權。這壹權力包括規定刑法中的程序,但不包括規定刑事法院的組成。各省可以就執法問題立法,包括省級法院的組織、維持和組成。加拿大議會也可以設立法庭來更好地執行加拿大法律。
在加拿大聯邦的早期,每個殖民地都有自己的刑法。1869年,為了建立壹個適用於全國的制度,國民議會通過了壹系列條例,專門針對壹些具體的犯罪行為及其審判程序,其中最突出的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其他條例涉及對犯罪行為的快速和立即判決、法官的權力和司法權以及對待未成年罪犯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