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個人訴訟就是只有壹方當事人(原告)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從而向法院起訴而形成的訴訟。集體訴訟是共同訴訟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壹方人數眾多,訴訟標的為同壹種類,其中壹人或多人代表所有相同權利人,法院判決對所有相同權利人發生效力的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進行訴訟的,民事訴訟是公民權利受到損害的公民本人,只有公民本人的訴訟行為才有效力;集體訴訟案件,因當事人人數較多,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六條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起訴時確定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各方當事人可以推選同壹當事人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如果不能選出代表,有關各方可以在必要的集體訴訟中自己參加訴訟,也可以在普通集體訴訟中單獨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