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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單獨執法是什麽違法行為?

法律主觀性:

妳可以向在場的官方警察核實壹下。沒有單獨的執法權。警務協管員的崗位是“協助”警力,屬於專業群防群治隊,不具備行政執法權。從機構性質來說,雖然聯警隊屬於財政補貼的機構,但並不是壹級授權聯防隊。警察協管員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開展所有工作。涉及到依法需要完成的任務,只能由隊伍中的警察來完成,警察配合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從法律上講,警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這種權利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沒有區別。在執法權限上,警協系統沒有突破聯防隊(工業矯正隊)的規定工作時間,基本可以保證每周40小時左右。警察當然是不願意幹的活,比如站在街上維持行人和非機動車的秩序,站在辦公室門口當保安,在街上巡邏(壹般是壹個警察帶壹隊警察)等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在做出決定之前,不要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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