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則內容確定的程度,法律規則可以分為確定性、約定性和適用性。
1,任命規則,即具體內容尚未確定,只規定了壹些概括性的說明,有相應國家機關可以通過相應渠道或程序確定的法律規則。事實上,物權法制定時,我國還沒有實行統壹的登記制度。甚至連註冊範圍、註冊機構、註冊方式都不明確。因此,本條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明確。
2.任命規則與適用規則的區別:前者偏向於其他部門和組織,由於具體辦法尚未制定出來,需要法律規定或委托其部門辦理。後者是具體措施和規定已經明確,可以直接引用或批準應用。比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17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