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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搶劫有預謀,未參與搶劫活動的同案被告人如何量刑?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為達到搶劫目的創造條件,鍛煉犯罪手段和技能,擬定犯罪實施方案,屬於犯罪預備。由於預備犯只是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尚未開始實施犯罪,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低於既遂犯。因此,對於預備犯的處罰可以輕於既遂犯,對於既遂犯的處罰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是指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條件。

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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