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法律依據

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法律依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

在我們以後的工作中,如果再次遇到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要第壹時間運用正確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如果您對以上介紹還有疑問或者實際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前來法律咨詢。

  • 上一篇:下列對特殊人從寬處罰的規定是正確的
  • 下一篇:參與搶劫有預謀,未參與搶劫活動的同案被告人如何量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