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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協議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和因人身關系解除而引起的財產關系的變更。但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的條款無效。我國法律對解除婚姻關系采取登記要件與訴訟要件相結合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登記離婚或者提起離婚,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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