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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參戰退役人員的標準

是指參加過對越、中印、金銀島自衛反擊戰、抗美援朝戰爭、抗美援朝戰爭、西沙群島保衛戰的戰鬥人員。

戰鬥人員的認定是65438年10月以後參加1954 11戰役的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鬥的人員、作戰指揮人員和作戰支援人員。其中,“作戰保障人員”是指在作戰環境中提供後勤保障的人員。

戰鬥員是指根據國家兵役法的規定,各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準戰鬥員。

兩個參與者的最新認定標準:相對於全國退伍軍人,所有參戰和參加測試的退伍軍人,即八中9號文件中1954和14次以後參戰的退伍軍人都應享受。在未來的新政策計劃中,除了原先明確的14戰鬥任務人員為戰鬥人員外,又批準了660名戰鬥參與者為戰鬥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相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普惠政策和公共服務的基礎上,結合其在現役期間的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對退役士兵給予優待。

對參戰退役士兵的優待標準應該提高。

第四十九條國家逐步消除軍人退役撫恤優待制度的城鄉差異,縮小地區差異,建立統籌兼顧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和社會尊重軍人及其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的貢獻和犧牲,優待軍人及其家屬,優待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

國家建立撫恤優待保障制度,合理確定撫恤優待標準,逐步提高撫恤優待水平。

第四十六條軍人家屬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待和保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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