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前夫於2016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由我撫養,但在贍養費問題上沒有約定。現在女兒生病了,前夫拒絕支付醫藥費。我該怎麽辦?
臨泉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姜尚律師事務所韓曉靜。
韓曉靜律師解答:女兒的父親有支付孩子醫藥費的義務,可以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韓曉靜律師建議,妳可以以妳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她父親支付贍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拒不執行贍養費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咨詢師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會指派律師代理案件。
法律援助服務站在妳這邊。
韓曉靜律師提醒: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乙方撫養,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另壹方負擔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約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其父母向乙方提出超出原約定或判決金額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的解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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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程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