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中國境內外的人民、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申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