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只有被脅迫壹方的配偶才能申請因脅迫而取消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壹年”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
(2)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