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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寫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是否代表真實有效?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來說,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公訴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證人的證言,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庭訊問、對質、舉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證言的具體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提問,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疑的部分提出質疑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性和客觀性。

2.應當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比較和確認,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詞和不同證人的證詞之間會有不壹致甚至矛盾之處。法院必須鑒別和比較假的,保留真的,而不是只聽壹面之詞。

3.證人的證詞要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證言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需要調查,法院通過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方式,綜合分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專家結論等證據,排除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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