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要想強行拆除,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條件壹: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采取法律措施維權,即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條件二: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搬遷;
條件三: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只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政府才能組織實施對被征收房屋的強制拆遷,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實施強制拆遷是違法的。需要提醒妳的是,遇到拆遷,第壹,要註意所有維權時間節點,不要錯過維權期,讓自己的房子被拆了。第二,面對非法強拆,要堅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