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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采用“四個創新”有哪些要求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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