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非法交易活動(俗稱“老鼠倉”)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新《證券法》首次增加了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規定:
壹是界定了主體範圍,包括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二是明確行為準則,禁止上述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三,明確了法律責任。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法律責任。對於違規的證監會工作人員,將從重處罰。
除了這次《證券法》修正案加強對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立法規制,此前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經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65438+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完善了法律適用,強化了對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刑事責任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