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費是指物業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整改等與居民生活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壹級收費標準:9月1.00元/m2(含稅費),二級收費標準:9月0.75元/m2(含稅費),三級收費標準:9月0.45元/m2(含稅費),四級收費標準:9月0.35元/m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開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表格、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標明基準收費、浮動幅度和實際收費。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