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點:建立“冒險”規則。
規定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第三點:“營養費”和“住院夥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第四點: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規定對具有人身意義的自然人的特定對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點: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六點:增加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將監護責任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