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采取“寬嚴相濟”的原則,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原則上按照舊法辦理,但新法對該行為處罰較輕的,按照新法辦理。
2.民法方面,“從新起”原則是指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新法處理。
3.司法解釋: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分類的司法解釋,都是以被解釋的法律效力為基礎的,即其效力的持續時間完全由被解釋的法律決定。
4.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變更部分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新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相沖突,壹般應由主管當局決定適用哪壹部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