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低、中、高風險區劃分標準:(1)高風險區:累計病例50例以上,14天內發生聚集性疫情。(2)中等風險:14天內有新增確診病例,且累計確診病例不超過50例,或累計確診病例超過50例,且14天內未發生聚集性疫情。(3)低風險地區:連續14天無確診病例或無新增確診病例。國家認定標準是無確診病例,或者連續14天無新增確診病例。主要包括三類:1。無確診病例、疑似病例、陽性檢測者和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的縣;2.沒有確診病例,但有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的陽性檢測者和密切接觸者;3.有確診病例,但連續14天沒有新增確診病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重點地區、重點疾病和特定人群服務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疾病和重大健康危險因素專項防控工作。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防治體系,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傳染病監測和預警,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治、綜合治理的原則,阻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減輕傳染病的危害。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醫療衛生機構依法采取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等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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