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國家立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廣泛的基本權利,法律進壹步明確了公民享有的具體權利,規定了侵犯權利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堅持依憲行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國家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在全民中形成守法的氛圍和習慣,努力將人權理想變為現實。
尊重和保障人權,其實就是尊重和保障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應該說是人權保障原則的第壹內涵。之所以能挖掘出這個意義,是因為基本權利在我國憲法中已經被調用了。
立法原則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制定立法應當體現以下原則:依法立法原則、民主立法原則和從實際出發原則。具體來說,首先,立法活動要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證人民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
立法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其次,立法要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