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亡,其室友不壹定享有居住權,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或者遺囑取得居住權。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了居留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居住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3)生活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二、居住權的成立適用於什麽情況?適用於居住權成立的情形如下:1。為了讓對方在離婚時及時支付折價賠償金,雙方在房產上確立居住權,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對方所有,但對方需要支付壹定的房價賠償金;2.結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為自己設立居住權。這是婚前財產加名問題的替代方案。婚前女方不必要求男方在婚前財產上加名,而可以設定有固定期限或以其終身為限的居住權,以保護女方的居住利益,避免房產證上加名的矛盾。3.老人會為喜歡的人確立居住權。這時候,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可以明確為自己喜歡的人設立壹個固定的期限或者生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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