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熱線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撥打環境保護舉報熱線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行為。環保熱線使用“12369”專門服務電話號碼,各地名稱統壹為“12369”環保熱線。承擔“12369”環保熱線工作的機構受理的舉報稱為舉報。
第四條環保舉報熱線應當做到有問必答、違法必究、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復。除不可抗力外,環保熱線應保持暢通。
第二十三條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環保熱線工作表彰獎勵制度,對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或者單位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