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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中判斷虛假廣告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廣告,構成虛假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2、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廠家、有效期、銷售狀況、所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5.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a)貨物或服務不存在;

(二)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獲得的榮譽或服務內容等信息;

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獲得的榮譽、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信息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五)其他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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