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規定不僅體現了夫妻完全平等,而且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規則是夫妻對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比如規定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還規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下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