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的具體要求是:(1)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行政法規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不得成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不得成為刑法的淵源。(2)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類推不利於行為人的解釋。(4)禁止絕對無限刑和絕對無限刑。(5)刑法的處罰範圍和程度必須合理:只有應受處罰的行為才能被界定為犯罪,輕微的危害行為禁止作為犯罪處理;懲罰的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普通人的價值觀。(6)關於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關於犯罪構成的規定必須明確,關於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7)禁止施加不平衡和殘酷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