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六十壹條。
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的義務,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絕履行或者阻礙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第二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