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包括辭職後扣發工資的,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機關填寫投訴書。如果投訴不滿意,可以進壹步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全方位主張更多權利。1.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1、投訴人身份證2、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明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5、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2.確定驗收範圍;3、受理或告知受理部門和單位;4、舉報、投訴人填寫“投訴”或“舉報”;5、審查其提供的與舉報、投訴有關的證據材料;6.保留證據材料的復印件;7.聯系雇主對案件進行初步調查;8、案情簡單且舉報、投訴單位積極配合案件處理的,舉報、投訴中心辦理結案;9.其他符合備案條件的,移交相關處室處理。10.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法律依據:020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