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並通知原告交納費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法院傳票等。
3、法院依法審理、調解或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