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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效力證明是什麽意思?

判決生效證明壹般是壹審判決後,法院出具的該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明,上訴期屆滿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壹般用這個證明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聯系法官或者書記員就可以了。

判決的有效性證書通常需要以下內容

1.當事人是本人(含法定代理人)或原審代理人的,提供以下材料: (壹)原審判決書;

(二)本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委托他人辦理;

(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以下材料:

(1)、原審判決;

(2)合法有效的授權程序;

(3)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律師來信原件(委托律師提供)。

(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供以下材料:

1,原審判決;

2.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加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公章);

5.合法有效的授權手續原件;

6.代理人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員工提供);

7.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律師來信原件(委托律師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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