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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小於15米;(三)縣道不小於10米;(四)鄉道不小於5米。

公路控制區距離:國道20米;省道15m;縣道10米;鄉道5米。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為公路用地外緣30m。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1.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1,國道、省道、縣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100米,鄉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3.100米以上公路隧道及洞外。

二、禁止在跨越公路橋梁的河道上下遊采砂:

1、超大型公路橋穿越河流上遊500米、下遊3000米;

2、跨河大型公路橋梁上遊500米、下遊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橋梁跨河上遊500米,下遊10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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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營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小於15米;

(三)縣道不小於10米;

(四)鄉道不小於5米。

屬於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為距公路用地外緣不少於30米。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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