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2008年開始)。(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解除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