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壹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了解辦理戶口所需證件和材料,再辦理戶口;
2.遷入地戶籍主管部門(壹般為遷入地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對申請表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準予遷入證明》(準許遷入);不符合遷入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具體說明;提交材料不全,無法通過審核的,給予說明,申請人根據說明補充材料進行復審;
3.然後咨詢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所需證件材料,再帶上各種證件材料(比如升學錄取通知書)和準遷證,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
4.現戶籍地派出所同意遷出的,戶口遷出並出具戶籍證明;不符合遷出條件的,給予說明;證件材料不齊全的,給予申請人補充材料說明,申請人需要按照說明補充材料,才能通過遷出申請;
5.最後,帶著各種證件和材料,壹張動遷證,壹張戶籍證等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發放新的戶口本,辦理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