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飲酒連帶責任的規定:1、強迫勸酒,如使用語言刺激對方飲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比如,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酒友沒有送他去醫院或送他安全回家;4.醉酒駕駛未對駕駛人進行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後果的,同飲人除對其飲酒夥伴承擔責任外,還應對遭受事故的另壹方承擔相應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