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十壹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因承運人、倉儲人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五條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